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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健本报记者金镒
哈尔滨市的李洋(化名)与高山(化名)连同其他人合伙在鸡西开采煤矿,还没开业就遇到了大麻烦,矿山进行安全整顿。由于不知何时才能恢复开采,李洋以1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高山,退出了合伙。几年后,取得合伙采矿所有股份的高山把矿山以65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出去,赚了一大笔钱。李洋见矿山这么值钱,对自己当初廉价转股后悔不已,于是向法院起诉,称当年的转股协议显失公平,是无效的。希望法院判决与其他股东一起分割出卖煤矿的钱。
合伙人全身而退
2000年,李洋和高山以及另外两人合伙在鸡西开采煤矿。当时每人出资2万元,说好如果有盈利,四人平分。煤矿开采了几年,效益还不错,大家每年都能得到分红。可是好景不长,2003年国家对小煤矿进行安全整顿时,煤矿被要求关闭整顿,无法继续开采。看着冷落的煤矿,合伙的四个人个个心急如焚。这时高山找到李洋,说愿意出1万元钱把李洋的股份买到自己手里。对煤矿前景失去信心的李洋答应了高山的提议,和他签订了一份协议。协议内容是:“李洋自愿把自己的股份转给高山,转股后李洋的股份权都由高山所有,李洋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转股后的权利,高山接管李洋股份后矿上的一切事宜李洋概不负责。”
双方签了协议之后,高山按照约定给了李洋1万元钱。李洋为自己能全身而退感到庆幸。可是,后来他听说高山陆续把另外两个人的股份转到自己手里,煤矿又能正常开采,心里就开始觉得不是滋味了。2006年8月,高山把整个煤矿以65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别人,狠狠赚了一笔。李洋听到这个消息心里更不是滋味了。思来想去,李洋觉得自己当年1万元钱就把股份卖给高山实在是太赔了,于是到法院起诉,要为自己讨个公道。
在法庭上,李洋称,当年签订转股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,协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。首先这份转股协议没有合法的形式,协议只有一份,放在高山手里。如果是自愿签订的协议,就应该每人一份。另外,这份协议里短短几句话,根本没有涉及转股的转让费。缺乏等价有偿的条款,也说明这份转股协议有问题,是显失公平的。李洋要求法院确认转股协议无效,自己仍然是煤矿的合伙经营人,有权按照自己的股份分割高山转让煤矿得到的转让款。
面对李洋的主张,高山辩解道,当初煤矿因为安全整顿关停了很长一段时间。李洋是出于不愿意继续承担经营风险,才将股份转给自己的。当初签协议可能在形式上不太妥当,不过协议上有李洋自己的签名。虽然协议里没有写明转让费,但是自己确实付给李洋1万元钱,有李洋签名的收条为证。李洋见高山拿出自己签名的收条,马上又提出,从现在煤矿以65万元转让的价格来看,自己所占的四分之一股份应当价值16万元,可是高山却只给自己1万元就得到了股份,这是显失公平的协议,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。
高山解释道,李洋2003年转让了股份,当时煤矿能不能继续开采还是未知数,自己冒着巨大的风险苦心经营好几年,煤矿才有今天的光景。李洋早就退出了合伙,没有权利要求分这笔煤矿转让款。
法院判决转股有效
市中级人民法院(二审)审理后认为,从转股协议和收条内容综合考虑,这份转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而且转股也有对价,因此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。原告李洋提出的转股协议没有等价条款,没有合同成立要件的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。
另外,原告李洋提出转股协议价格过低,属于显失公平。但是,被告高山举证证明,他与其他两名股东签订转股协议时的价格是2万元,虽与李洋有差异,但价格差异不大。原被告签订转股协议时,煤矿正处于安全生产整顿关停时期,何时恢复生产还是个未知数。因此,原告是通过转股将经营风险转给被告,此时1万元的价格并不能算作显失公平。
因此,法院最后判决,原告李洋提出转股协议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经营风险决定官司输赢
打这场官司的原告李洋想要恢复自己的股东身份,在煤矿的巨额转让款里分一杯羹。可是,既然已经转股退伙,哪有后悔药吃?虽然现在看来,价值65万元的煤矿,四分之一股份才1万元钱确实挺低。可是,转股时煤矿别说价值65万元,就连能不能继续开采还是未知数呢。完全是高山承担经营风险,才使得煤矿升值到目前的价格。因此,李洋以现在的市场价格衡量当时的转让价格,这种比法就不对。
另外,本案的转股协议形式上确实有问题,但是形式上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协议本身无效。只要能证明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,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那它就是有效的。